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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社团法有望纳入法律法规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点击:105次      时间:2009-10-22
■ 本报记者 于佳莉

且不论创立人姜琳的初衷如何,最终“世界华人联合会事件”还是给中国慈善事业敲醒了警钟。它尴尬的双面性、慈善监管真空与黑洞,像一张无形的网掌控在公众面前。

随着越来越多的涉外社团进入中国,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从执行层面,涉外社团组织遭遇的问题越来越多,比如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等。

“现在涉外社团这块主要面临着是管辖上的问题,应该理顺,否则容易出现监管黑洞。这反而让很多操作不正规的涉外组织钻了空子,更加不利于真正想从事慈善事业涉外社团在中国的发展。”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教授陈金罗表示,这是体制上的问题。

据了解,虽然国务院明确对此项工作管理职能的只有民政部门一家,实际上审批成立涉外民间组织是由多部门进行的。

虽然至今有关涉外社团管理在法律法规上处于空白期(除涉外基金会),但实际上,关于涉外民间组织立法工作,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关注。

1997,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年就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着于起草了涉外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法规,2000年1月,该法规草案经民政部部务会通过上报国务院立法部门。但由于立法部门思路的调整,有关涉外社团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直没有颁布。

2002年春天,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为主提案人的政协1686号提案中,以“尽快制定涉外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是当务之急.加强对涉外民间组织的管理刻不容缓”的言辞呼吁有关法规快出台。

近日,民政部涉外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修改涉外基金会一些条例,可能将涉外社团法纳入法律法规中,但时间不确定。”

有专家表示,近几年我国已构成了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为主体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体系,如果再健全涉外民间组织管理法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我国的民间组织法律体系就基本建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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