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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2)


来源: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      作者: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      点击:次      时间:2008-02-13


第二十二条 确需变更、增补理事时,由所在会员团体或推荐单位提出变更、增补理由和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会员团体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参加本理事会的指定席位理事时,可按规定替补,并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审查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费;

(二)特邀理事费,其中特邀常务理事每届5万元,特邀理事每届3万元。

(三)社会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和广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广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和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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