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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方式的分析及应用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2003.09.18 10:05:03 经济日报 [ 版]

  股权激励的种类
  按照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现股激励、期股激励、期权激励。
  1.现股激励:通过公司奖励或参照股权当前市场价值向经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经理人即时地直接获得股权。同时规定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必须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2.期股激励:公司和经理人约定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权,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3.期权激励:公司给予经理人在将来某一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经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弃这个权利,购股价格一般参照股权的当前价格确定。同时对经理人在购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规定。
  不同股权激励方式分析
  不同股权激励模式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三种激励一般都能使经理人获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其中包括分红收益、股权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风险、股票表决权、资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贴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现股和期股激励都在预先购买了股权或确定了股权购买的协议,经理人一旦接受这种激励方式,就必须购买股权,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失。因此,经理人持有现股或期股购买协议时,实际上是承担了风险的。在期权激励中,当股权贬值时,经理人可以放弃期权,从而避免承担股权贬值的风险。这是期权激励与现股激励和期股激励的主要区别。
  2.现股激励中,由于股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持有股权的经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权相应的表决权。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在股权尚未发生转移时,经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权对应的表决权。
  3.现股激励中,不管是奖励还是购买,经理人实际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资金(所谓的股权奖励实际上以经理人奖金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权)。而期股和期权都是约定在将来的某一时期经理人投入资金。
  4.在期股和期权激励中,经理人在远期支付购买股权的资金,但购买价格参照即期价格确定,同时从即期起就享受股权的增值收益权,因此,实际上相当于经理人获得了购股资金的贴息优惠。
  股权激励的实施
  到目前为止,我国也有很多企业实施了股权激励方式,涉及行业包括纺织、冶金、电子、商业、房地产等,具体操作过程中显示了如下一些实施特点:
  1.激励对象选择上,一般规定为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
  2.购股规定上,一般按任期初净资产或股票价格确定购股价格,分期购股,经营者不得放弃购股。购股资金来源于经营者的奖励收入和个人资金的投入,股权数量不大。
  3.售股规定方面,不同地方或不同企业有不同的规定。
  拿国有企业来说,上海规定在任期末经营者可按每股净资产或股票价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权,也可继续持有。北京规定经营者可在任期满后2年按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出售股权,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权。武汉规定经营者在分期购得股权后,即获得完全的所有权,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国家有关证券法规的限制。
  4.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期股到期购买前,经营者一般只享有分红收益权,没有表决权。经营者同时承担股权贬值的亏损风险。
  5.在操作中一般都发生实际的股权转让关系。股票来源包括从二级市场中购买、大股东提供等途径。一般来说,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时首先进行改制,特别是国有企业更应如此,做到经营者通过市场方式竞争上岗。
  实际上,股权激励并不是企业所有者或经营者一厢情愿就能实施的事情,这种激励方式必须根据企业状况、环境和业务特点等具体而定,具体设计必须与企业的实际相符合。
 
激励方案的操作实务

2003.09.18 10:05:03 经济日报 [ 版]

  设计一个完整的期权激励方案,包括10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授予经营者期权的只能是企业所有者或股东大会。
  2.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从国外实践看,主要授予经营者集体,核心技术人员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3.确定行权价。行权是指授予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行权价是指授予对象购买股票的约定价格,行权价的高低直接影响授予对象的利益以及相应的激励和约束程度,通常行权价低于确定时的市场价。
  4.确定行权时的付款主体。期权行权时,需实际支付购股款,购股款可以是授予对象支付;也可以是授予主体支付。为强化其约束机制的效应,通常还是由授予对象全额支付,或者两者各付一定比重。
  5.确定行权期,是授予对象可以行权购股日至股票期权终止日的时间间距。在行权期内,授予对象可以运用股东大会赋予的选择权决定是否行权购股,一旦行权就不可再“退股撤资”,在行权期外,不可行权购股。行权期外有两种情形:一为等待期,股东大会决定授予股票期权后,授予对象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方可行权;二为过期,即行权终止。行权期越长,激励强度越弱;行权期越短,激励强度越大。但行权期长,有利于激励授予对象的行为长期化,行权期短,则易于引致短期行为。为兼顾两者,可选择分批行权或称分期分批行权。在行权期内,行权股票的行权数量可以是匀速的,也可以是加速的。在行权时,还必须确定具体的行权日,又称是窗口期,是指授予对象可行权购股或售股的具体时间。在国外行权日通常是财务报告公告后的第3日开始到该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日止这段时间。这时授予对象可以行权购股,也可以出售已持有股票。
  6.确定执行期,是指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授予对象在离职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后仍有权购股的期限。一般如果授予对象结束与公司的聘用关系,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部分随之失效;如果授予对象因离职或退休等自然原因,则未行权的期权仍继续有效。
  7.确定股票来源,通常授予对象的购股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大股东转让;二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三是由库存股票账户转出。
  8.确定股票期权余额总量,是指由股东大会授予而尚未被授予对象行权的股票期权金额总量,控制这一总量是为了确定期权的余额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有两种控制方法:一种是比例控制法。是由股东大会决定在一段时间内股票期权金额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最高比例,然后将当期股票期权的授予量限制在这一比例之内。第二种是基金金额控制法。当行权股票的价款部分由股东支付时,由于股东付款基本从税后利润的股票期权基金中开支,所以,可以通过这一基本余额的数量来控制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余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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