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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激励模式选择:定向购股权政策下的平衡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2004年,国资委的高层领导分别在不同的场合表达出“要对中央企业采用长期激励机制”的观点。在国企改制的关键一年里,如何对企业高管人员实施激励成为各地政府及国企集团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北京新华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对国企改制过程中的高管激励机制开展研究,得到以下四个结论:
国有企业实施高管激励机制,受到国资委的支持,但同时受到国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比较适合国有企业的高管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中,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四种手段获得购股资金;
定向购股权方案充分考虑到国资委现有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矛”与“盾”
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一方面受到国资委的支持;另一方面却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约束。“矛”和“盾”的交锋,让激励机制在国企内缓步前行。
2003年年末,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国企高管人员薪酬激励工作的开展。但是,年薪制的考核以年度业绩为标准,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长期激励。针对这一问题,国资委开始提倡并尝试实施各种长期激励机制。2003年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公开场合表示:“2004年我们将会同科技部在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试点。”2004年 4月,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论坛”上提出:“国企要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引入人才的市场价位,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技能、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机制,逐步使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基本与市场接轨”。
但是,国资委的表态并未加快国企长期激励的步伐。《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到的“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措施。在国资委2004年下发的文件中,有关规定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
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企高管人员参与到企业制定的长期激励计划中,尤其是国企集团的高管层。他们的工作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却很难参与年薪之外的其他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
目前,国内企业广泛实施的高管激励机制有十种模式之多,但大多不符合国资委的规定。新华信研究发现,相比其他激励机制,定向购股权方案比较适合国有企业实施。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指国企集团赋予被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在未来如果被激励对象达到集团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指标,集团允许被激励对象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由集团持有的下属公司的普通股票。此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定向购股权方案之所以能应用于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企改制的现状。前几年,一些国有企业曾考虑由企业高管购买集团股份,但由于集团资产庞大,高管个人所持股份所占比例过小;而集团上市困难也导致高管的股份难以抛售获益。因此,部分国有企业利用改制重新整合内部资源,将核心业务装入下属公司,并由管理层持有下属公司的股份,希望通过下属公司的上市使高管层获得激励。
在此背景下,国企集团可以在持有下属公司股票时,预留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对激励对象行使购股权来购买的定向股票;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购买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适当比例的股票,并通过抛售兑现获得股票的增值回报。这种方式恰恰是股权激励的本质所在。
此种模式具备四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激励对象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长期激励机制带来的收益:股票实际价格和购买价格差价的收益,获得股票后的分红收益,抛售股票时,市场股价增值带来的收益;激励方案全盘考虑了集团整体和核心企业的统一发展。一方面,激励对象必须完成集团的业绩指标才有权选择购买股票;另一方面,只有集团核心业务快速发展,才能促使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激励对象取得的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激励对象不用承担较大的风险;激励对象是以约定价格买进股票,以市场价卖出,是分享资本。在这种模式中,激励对象只需付出数额较小的约定购买价就可以获得这种权利。
定向购股权方案考虑到在国资委的政策框架内进行:国资委限制除了年薪制外不能从企业获得货币性收入,该方案实际上授予的是一种需要购买的权利,而非收入。国资委禁止上级领导分享下属企业的利润,该方案是让激励对象有偿受让集团持有的股份,而非下属企业的收入;国资委对企业的考核主要是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为指标,定向购股权方案是基于企业业绩指标的完成之上的,实现了和国资委考核体系的无缝对接。
巧解融资难题
在定向购股权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需要个人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这个过程必然涉及到购股资金来源问题。一般来说,高管层受让公司股份的支出,大约在数十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现阶段,国企高管购股资金的不足,已经极大影响了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在实践和研究中,新华信认为有四种方式可以较为合法地获得购股资金。
1. 以自有资金购买。激励对象个人支付购股资金的方式不会受到任何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实施起来简单直接。但是,国有企业高管层的个人收入并不很高,而购买股份所需资金相对庞大。一般来说,激励对象个人很难拿出如此之多的购股资金。
2. 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项下借款。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包括“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一项。此款项在不同企业的数额不同,用处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支持,激励对象可以从这笔资金中借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由于这笔款项属于企业内部款项,因此借贷比较方便,没有利息或者利息较少。但是,有些企业缺少这一款项,激励对象无法获得如此便捷的资金。
3.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代管股票,让信托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金融信贷。近年来,信托公司在国内的发展日益壮大,其业务涵盖的范围也比较广泛,通过信托公司提供金融信贷,在操作上比较规范、透明。但是,信托公司的贷款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以三年为限;信贷的利息也相对较高。激励对象能否在短期内偿还利息并且获得充足的奖励,仍有较大问题。
国有企业实施高管激励机制,受到国资委的支持,但同时受到国家政策各方面的限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比较适合国有企业的高管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中,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四种手段获得购股资金;
定向购股权方案充分考虑到国资委现有政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矛”与“盾”
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一方面受到国资委的支持;另一方面却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约束。“矛”和“盾”的交锋,让激励机制在国企内缓步前行。
2003年年末,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下属中央企业负责人实施年薪制。这一制度的实施,推动了国企高管人员薪酬激励工作的开展。但是,年薪制的考核以年度业绩为标准,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长期激励。针对这一问题,国资委开始提倡并尝试实施各种长期激励机制。2003年底,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公开场合表示:“2004年我们将会同科技部在高新技术中央企业进行股权激励试点。”2004年 4月,国资委副主任李毅中在“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论坛”上提出:“国企要努力形成与市场接轨的人才薪酬激励机制。引入人才的市场价位,建立和完善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短期薪酬分配与中长期薪酬激励有机结合,资本、技术、技能、管理等多种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新型薪酬激励机制,逐步使各类人才的收入水平基本与市场接轨”。
但是,国资委的表态并未加快国企长期激励的步伐。《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提到的“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国资委另行制定”,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措施。在国资委2004年下发的文件中,有关规定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国资委批准”。
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企高管人员参与到企业制定的长期激励计划中,尤其是国企集团的高管层。他们的工作对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却很难参与年薪之外的其他激励机制。
定向购股权方案
目前,国内企业广泛实施的高管激励机制有十种模式之多,但大多不符合国资委的规定。新华信研究发现,相比其他激励机制,定向购股权方案比较适合国有企业实施。
定向购股权方案是指国企集团赋予被激励对象一种权利,在未来如果被激励对象达到集团与国资委签订的业绩指标,集团允许被激励对象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由集团持有的下属公司的普通股票。此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图1所示。
定向购股权方案之所以能应用于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国企改制的现状。前几年,一些国有企业曾考虑由企业高管购买集团股份,但由于集团资产庞大,高管个人所持股份所占比例过小;而集团上市困难也导致高管的股份难以抛售获益。因此,部分国有企业利用改制重新整合内部资源,将核心业务装入下属公司,并由管理层持有下属公司的股份,希望通过下属公司的上市使高管层获得激励。
在此背景下,国企集团可以在持有下属公司股票时,预留一定数量的股票,作为对激励对象行使购股权来购买的定向股票;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购买集团下属上市公司(待上市公司)适当比例的股票,并通过抛售兑现获得股票的增值回报。这种方式恰恰是股权激励的本质所在。
此种模式具备四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激励对象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获得长期激励机制带来的收益:股票实际价格和购买价格差价的收益,获得股票后的分红收益,抛售股票时,市场股价增值带来的收益;激励方案全盘考虑了集团整体和核心企业的统一发展。一方面,激励对象必须完成集团的业绩指标才有权选择购买股票;另一方面,只有集团核心业务快速发展,才能促使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激励对象取得的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激励对象不用承担较大的风险;激励对象是以约定价格买进股票,以市场价卖出,是分享资本。在这种模式中,激励对象只需付出数额较小的约定购买价就可以获得这种权利。
定向购股权方案考虑到在国资委的政策框架内进行:国资委限制除了年薪制外不能从企业获得货币性收入,该方案实际上授予的是一种需要购买的权利,而非收入。国资委禁止上级领导分享下属企业的利润,该方案是让激励对象有偿受让集团持有的股份,而非下属企业的收入;国资委对企业的考核主要是以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为指标,定向购股权方案是基于企业业绩指标的完成之上的,实现了和国资委考核体系的无缝对接。
巧解融资难题
在定向购股权激励模式中,激励对象需要个人出资购买公司股份。这个过程必然涉及到购股资金来源问题。一般来说,高管层受让公司股份的支出,大约在数十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现阶段,国企高管购股资金的不足,已经极大影响了国企高管激励机制的实施。在实践和研究中,新华信认为有四种方式可以较为合法地获得购股资金。
1. 以自有资金购买。激励对象个人支付购股资金的方式不会受到任何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实施起来简单直接。但是,国有企业高管层的个人收入并不很高,而购买股份所需资金相对庞大。一般来说,激励对象个人很难拿出如此之多的购股资金。
2. 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项下借款。部分企业在财务上包括“应发未发工资和公益金”一项。此款项在不同企业的数额不同,用处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支持,激励对象可以从这笔资金中借款,用于购买企业股份。由于这笔款项属于企业内部款项,因此借贷比较方便,没有利息或者利息较少。但是,有些企业缺少这一款项,激励对象无法获得如此便捷的资金。
3.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代管股票,让信托公司作为主体进行金融信贷。近年来,信托公司在国内的发展日益壮大,其业务涵盖的范围也比较广泛,通过信托公司提供金融信贷,在操作上比较规范、透明。但是,信托公司的贷款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一般以三年为限;信贷的利息也相对较高。激励对象能否在短期内偿还利息并且获得充足的奖励,仍有较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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