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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创业型企业家激励制度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创业型企业家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第一批企业家。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大胆创新、善于创新并能勇于承担风险;能够发现市场机会,并善于把握市场机会取得成功;有杰出的领导能力;富于远见、注重诚信、处事果断、有坚强的意志;在企业经营和管理上取得了非凡的成就。如何保护好这一宝贵的珍稀资源?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企业改革研究所课题组提出建议:以奖励股权和购买股权相结合为重点,建立创业型企业家的激励制度。

  该课题组认为,不拥有产权的企业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家。这个概括反映了现代企业家最重要的两个方面的价值:第一,企业家是企业财富的重要创造者,把企业家的人力资本股权化,形成企业家与企业的利益共同体,是企业家价值实现的主要形式,是建立企业家激励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二,企业家实际拥有部分企业产权,是企业家充分行使企业经营决策权的重要条件。

  课题组指出,企业家拥有企业股权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制度保证。

  企业家人力资本作用的发挥程度,与企业家是否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有密切的相关性和高度依赖性。创业型企业家拥有股权,一方面是对创业型企业家历史贡献和作用的承认,使其保持经营管理企业的高度热情;另一方面则通过产权纽带将创业型企业家个人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紧紧捆在一起,使企业家才能得到更充分的施展。发达国家广泛使用的“股票期权计划”就是适应现代企业发展趋势的一种具体方式。

  创业型企业家拥有股权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企业家拥有了企业股权,使企业控制权和所有权在企业家身上得到部分统一,可以在解决国有产权责任人问题上实现突破。

  赋予创业型企业家一定的股权对中国企业家队伍的形成具有直接的利益导向作用。在中国,要使企业家队伍迅速壮大,首先要让尽可能多的作为“潜在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者、有志之士尽快走上企业家的创业之路。通过股权的方式让已经成功创业的创业型企业家拥有企业一定的所有权,其对潜在企业家的引导、示范作用更直接,并可能远大过对创业型企业家本身的激励作用。

  课题组建议,以奖励股权和购买股权相结合的方式作为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的主要形式。

  根据创业型企业家过去为企业所做的实际贡献,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增长净值的一部分折合为相应的股权拿出来奖励给创业型企业家,以此作为对创业型企业家价值的承认和贡献补偿。

  允许创业型企业家自己出资以限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企业的部分股权从而成为企业的股东,实现创业型企业家在企业未来发展中与企业利益的一致性。

  课题组还建议,从实际出发,允许不同类型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购买采取不同的设计。

  奖励、出售给创业型企业家股权的数量及比例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通过有偿与无偿两种不同方式所取得的股权应该大致均衡,原则上可考虑采用1∶1的比例。对于企业家有偿购股的资金来源,鉴于创业型企业家长期低收入的实际情况,在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时应该允许以股权作抵押向银行贷款。

  第一,白手起家型企业。建议这类企业,可以在净资产增量产权的分配上,适当给予创业型企业家一定的比例。例如,可以按大体5∶3∶2的比例在国家、创业型企业家、创业群体间进行分配,并允许创业型企业家以各50%的比例无偿拥有和有偿购买企业股权。

  第二,二次创业型企业。即原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或原企业经营业绩不佳,创业型企业家通过大胆的改革、创新,使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了质的变化,创造了远好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经营成果。建议这类企业净资产增量的分配,可以大体按6∶2∶2的比例进行,即:20%分配给创业型企业家,奖励、出售各10%;20%分配给创业群体,奖励、出售各10%。

  第三,国有控股(或参股)型企业。即在企业家创业初期就是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创业型企业家的贡献应主要以国有净资产的增量来衡量,原则是通过国有股减持来实现。具体方法是将增量的一部份转化为同比例的股份(或股权)在企业家、创业群体、国家之间分配。由于这类企业大中型的占多数,建议按1∶2∶7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将国有净资产增量的10%分配给创业型企业家,奖励、出售各5%;20%分配给创业群体,奖励、出售各10%。

  课题组指出,对创业型企业家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购买比股票期权更具有现实性,应当尽快制订具体政策和措施。中国实行股票期权的综合环境和条件还不成熟,相比之下,对创业型企业家实行“股权奖励、股权购买”更现实些,且适用于目前处于改革进程中的大多数的企业。在实施“股权奖励、股权购买”的过程中,不仅解决了经营者激励问题,同时也直接推动了国企的产权制度改革,使现代企业制度和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得以落实。

  采取股权奖励与股权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创业型企业家的价值,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敏感性和复杂性。建议在少数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提出和制订“创业型企业家贡献奖励办法”。内容应包括:奖励的对象、条件(创业群体包括人员的具体范围);奖励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股权、现金、其它奖励方式);奖励、出售股权落实的具体方式;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确定;创业型企业家及创业群体购股资金解决方法;被奖励者所适用的税收优惠;对奖励、出售股权的转让限制等。

  课题组提出,采取多种过渡的办法实现创业型企业家价值。

  实现创业型企业家持有企业股权需要相应的政策配套和制度调整,全面落实需要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过渡的办法:

  第一,设置虚拟股份,给予创业型企业家一定的分红权。

  第二,普遍实行年薪制,并在年薪制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股权激励的比重。

  第三,优化薪酬结构,多方面提高创业型企业家的福利待遇。合理的企业家薪酬结构应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第一是固定收入(工资),作为对企业家一般性社会劳动的报酬;第二是岗位业绩工资,作为企业家实施管理所付出的高级复杂劳动的补偿,这部份工资应该与企业当年的综合经营业绩(非单一的利润指标)挂钩;第三是股权收入,指企业家在企业中实际拥有的股权所应分享的当年红利,这项收入主要体现长期激励;第四是企业家作为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参与企业剩余的收入;第五是养老、医疗、交通、住房等其它方面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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