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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捐赠法》遇到的实际问题(2)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公益时报      点击:次      时间:2009-10-08


●关于受赠财产可以变卖

  事实上,对于超过需要或不直接需要的捐赠物资变现用于捐赠目的,很多受赠人都在做,而变卖时是有些约束的。首先应该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因为按《捐赠法》第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物资超过需要或不直接需要予以变现,在用途上是有调整的。同时,变现也要依据一定的市场规则,经评估和论证后,以合理价格卖出。否则,如以极低价格卖出或变相优惠售予特定人群,就侵害了捐赠人和受益人权益,就违法或者违规了。

●关于捐赠物资优惠措施

  《捐赠法》仅就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境外捐赠方面优惠作了规定。但事实上,捐赠物资是国内公益事业常有的捐赠,但捐赠物资不能直接开具现金收据,抵扣税就会出现障碍,很难解决捐物税收优惠问题。捐赠物资价格核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就更为捐物优惠增加了难度。

●关于捐赠人撤销捐赠协议

  以上两条都没有明确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协议,这似乎不太公允。即使是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但由于受赠人违规违约,已不能实现捐赠人的公益目的,就已经失去了公益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完全有理由撤销协议,在捐赠财产存在的情况下予以追回。只是在捐赠财产已达到合法的受益人后不可撤销,因为捐赠财产已事实支出使用,捐赠人的直接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只有允许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协议,才能对受赠人形成法律约束,切实保障捐赠人的权益。(本文作者供职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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