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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10-08
本报讯(记者 珊佳)10月1日起,《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惠及全省496万名残疾人、300多万个残疾人家庭,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乃至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我省也是全国第一个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实施办法的省份。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如按该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应当安排一人。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允许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

用人单位招工时,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行业(岗位)外,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招用残疾人劳动者。残疾人劳动者就业后,应当尽量保持其就业岗位稳定。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为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且不少于十人。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残疾人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城市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书报亭、公用电话亭、社区服务点和收费公厕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前提下,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出适当经营场地或摊位,安排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活动。人力资源市场应当设置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并免收残疾人的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对于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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