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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有望纳入企业上市门槛(2)


来源:《公益时报》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11-09


据悉,我国已与许多国家缔结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这些条约为有效处理跨国民商事案件、打击刑事犯罪、追捕逃犯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外资非正常撤离导致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烟台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企科负责人说,欧洲和美国有一种叫强制清算的相关法律,你外商跑了,你公司的人也不愿意再露面,那好,可以请当地的法院来介入这件事情,来审查你的账目,你到底是真正的资不抵债、破产、亏损,还是涉嫌非法转移你的资产,山东这些企业现在就被卡在了不能进入到审查账目,不管以司法部门的名义也好,以债权人的名义也好,都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直接进入到查账的程序。有的债权人跟政府提出要求,如果这个企业经过审查以后,它的确是资不抵债,的确是该倒闭,该破产,就是一分钱拿不到也没话说,可是如果它是恶意逃债,是转移了资产以后做成一个亏损的假象,那么政府就有义务去帮助讨回债务。

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国家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例如对于“三高”产业不鼓励,还有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密集型的这种雇员很多,但是它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监管措施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出台,对于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将起到重要作用。

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且事后究责固然重要,但是,地方政府应坚持招商选资才是关键,并成为招商引资的价值取向才是关键,这也才符合政府执政理念朝着“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的综合体现。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还应当把防范外企非正常撤离的“关口”前移,改变那种为招商引资而不计后果,只顾自己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的行为,不给外资出逃可乘之机。(■ 凤 凰)

■链接
各国对外资的安全管理机制值得借鉴

任何主权国家对外国人和外国资本的准入,都不可能实行完全的开放。发达国家总是要求别国尽量向自己开放市场,而对外国资本进入本国的敏感行业实行最严格的控制。

在西欧各国,工业中外资比重不超过15%,在银行业中的外资比重不超过13%。只有阿根廷和若干东欧国家,国企私有化是彻底向外资开放的,其丧失经济主权的严重后果已明摆在世人面前。

美国是一些人心目中改革的“模板”,而美国在各敏感领域对外资准入实行严格的安全审查,其审查机制之严密,世界罕见。“美国不应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付出国家安全受损的代价”,这是美国政府的一贯理念。

2001年“9·11”后,美国对外国投资审查范围扩大,标准提高,时间延长,“防止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活动被外资控制”;禁止有外国政府背景的企业来并购;对“国家安全”的解释延伸到“本国重要基础设施”,包括对农业及食品、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服务产业、通讯、能源、交通运输、银行及金融、化工/危险材料行业、邮政、航运、信息技术等。

具体而言,禁止类,包括国内航空运输、核能生产和利用、国内航运;严格限制类,包括电信、广播等;对等投资原则类,包括油气管道、铁路、采掘行业等;特殊限制类,包括土地及不动产、水电、沿海和内河航运。

2007年美国通过《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后,对外资并购审查规定,又增加了所在国“核扩散、反恐、技术转移等记录”,以及对就业影响等内容。
 
俄罗斯经过90年代国企大拍卖后,2004年,普京签发总统令,公布了禁止私有化的1063家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名单,包括油气、铁路、电力、军工类大企业。

印度自称其外资政策“最透明开放”,对多数外资不需审批。但禁止外资进入国防、零售、铁路,限制进入电视播放、平面媒体、房地产、通讯服务等。外资申请需经17个部门批准,内政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外资案可以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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