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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障碍定义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7-03-20
『从教育的观点来界定视觉障碍,主要是基于学生能够运用其视力以从事学习的程度。一般说来视力(或称视觉敏锐度)的测定并不难。不过光是知道某人的视力,我们仍无从了解他对其残余视力(remaining sight)运用的情形。例如:根据史乃伦视力检查表(Snellen Vision Screen Chart)某甲的视力为20/150(弱视),而某乙则为20/250(盲)。某乙虽是法定盲,很可能能阅读一般的读本;某甲虽是法定弱视,却须依赖点字以摸读。根据威利斯(Willis,1976)的调查发现,在法定盲者中,仍有百分之五十二的人使用大字或普通字体读本,只有百分之十八的人是全盲。这显示同样是视觉障碍者,个别的视觉效率(visual efficiency)仍有差异。教育上对盲与弱视的界定,即是采取此一功能性的观点。以教育的目的而言,所谓盲者是指其视力严重缺损而不能用以阅读任何文字,须以点字或听力为其主要的学习途径而言;所谓弱视是指不能阅读普通文字,而须藉放大器 (magnifying devices)或大体字方能阅读者』。
眼盲者因为无法依赖视觉辨识外界事物,所以必须运用其它的感官来接受教育。 不论「盲」或「弱视」,都会妨碍视觉经验的吸收和学业成就。因此,他们在生活或学习上都需要特别的协助。
学者认为视觉障碍乃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视觉机构(眼球、视神经、大脑视觉中枢)之构造或机能发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碍,以致对外界事物无法(或甚难)作视觉性之辨识而言。依教育部(民76)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则指视觉障碍系依万国式视力表所测定之优眼视力未达0.3,或视野在二十度以内者。此项视觉障碍,依障碍程度,分为下列二类: (一)弱视:两眼视力测定值在0.03以上末达0.3或其视野在二十度以内。 (二)全盲:优眼视力测定值未达0.03。前二项视力,皆指最佳矫正视力而言。
教育部(民87)所制定的「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原则鉴定基准」,指视觉障碍系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视觉器官之构造缺损,或机能发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碍,经矫正后对事物之视觉辨认仍有困难者;其鉴定基准如下:1.视力经最佳矫正后,依万国式视力表所测定优眼视力未达0.3或视野在二十度以内者。2.无法以前款视力表测定时,以其它方式测定后认定者。
此外,卫生署(民86)所订的「身心障碍等级」,则将视觉障碍定义为:系指由于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视觉器官(眼球视觉神经、大脑视觉中心)之构造或机能发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碍,经治疗仍对外界事物无法(或甚难)作视觉之辨识而言。此一定义大致与前述「特殊儿童鉴定及就学辅导标准」之规定相同。唯「身心障碍等级」则将视觉障碍分为下列三个等级:(一)重度:两眼视力优眼在0.01(不含)以下者。(二)中度:两眼视力优眼在0.l(不含)以下者。(三)轻度:两眼视力优眼在0.1至0.2者,或两眼视野各为20度以内者。
由此可见,何谓视觉障碍,在我国法令上已有明确的定义,对视觉障碍者特殊教育与社会福利工作之推动,当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唯在依据法令提供视觉障碍者教育与福利措施时,如能兼顾其个别的视觉功能水准,当能确切地满足视觉障碍儿童的教育与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