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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孙国华:同学们,大家好,受王利明教授的委托让我来主持这场讲座,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副院长张维迎教授,张教授演讲的题目是法律的经济分析问题。因为我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我也想来听一听,结果王利明教授就给这个任务。张维迎教授是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的院长,而且是经济学界少壮派中的佼佼者,请到张维迎教授给大家讲这个问题,不论是经济学界的同学,还是法学界的同学,我想都是很感兴趣的。经济和法律的联系是相当紧密,马克思说过“君主也不能向经济发号施令”。虽然经济不是直接参与法律,它是通过人的意志形态,通过人对价值的追求选择,但是最终还是起决定性的作用。所以,研究这个问题结合现实来探索理论的创新,因为时代在前进,理论也必须是创新,否则就没有生命力,吸取各方面有益的方法和主张,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我年龄已经很大了,我也要学习,但是我只有跟在大家后面学一点,主要还是靠同学们来承担这些任务,把我们国家的事业建设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还有很多路程要走,如果没有观念和理论上的更新、制度上的创新也是不可能的。下面,让我们用掌声欢迎张维迎教授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给我们做演讲。(掌声)

张维迎:谢谢孙老师的介绍,孙老师是我们法学界的泰斗,非常荣幸的由孙老师来主持演讲。首先,我非常高兴来到人民大学作演讲。受王利明教授的邀请,在我们人民大学建校65周年纪念之际我来做一场讲座。其实我有两个紧张,第一个紧张是来之前紧张,因为我是一个经济学家,但是今天来到人大法学院,还要谈一些与法律有关的问题,所以这个本身就有点紧张;第二是进门以后紧张,看到这么多同学站在那儿,害怕辜负大家的期望,因为好久没有看到这么多人站着了,(笑)所以这个又使感到紧张。

今天,我讲的内容就是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问题,我们知道每一个人每天采取任何一种行动的时候都会带来很多种后果,经济学家一般对这种后果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叫做收益,一部分叫做成本,特别对一部分收益的东西,对另一部分人是成本。所以,我们社会面临着一个核心问题,怎么分配这些活动的后果。这个分配一般在制度上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就是收获的分配,它主要是通过产权制度,很多产权制度是由宪法来定义的,特别像人自由的权利这一部分;第二,我还没有给它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我认为它是辅助性的分配,就是在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怎么再分配或者事后进行补救式的分配来分配这些后果。我们怎么来分配这些后果,以什么样的标准。经济学托蒙塞多把它界定为一个是效率,一个是公平,这是我们主要分配的标准。我要讲的一点呢,就是很多人高估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效率与公平是没有冲突的,很多的公正、社会正义是界定在效率的基础上。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就能说明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两个人买东西进行讨价还价,一个东西在我这值五十元,对你值一百元,这时候我要卖给你这个东西多少的价格是公平的,大家说可能七十五元比较公平,但是假如现在有十个人要买这个东西,每人都愿意付一百元,这个东西仍然是值五十元,多少是公正的呢?大家可能会说一百元可能也是公正的。为什么?如果我们订七十五元,就面临这七十五可以给对方;但是,给任何一个人就会使得另外几个人觉得不公正;但是如果订到一百元,其中的任何一个人拿走,大家都觉得是公正的。因为对他值一百元,他付了一百元,所以这十个人得到的东西都是一样的。这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我们对公正和社会公平的概念实际上也是一个效率的概念。

谈到效率,经济学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就是帕累托效率;帕累托效率是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将近一百年前定义的这个概念。什么叫帕累托效率,就是说,如果我们达到这样一种状态,除非有人受到损害,就不可能有任何人的处境得到改善,这就达到帕累托效率。比如说我们现在坐的位置,我们要调整一下位置,我们没有办法使得任何人不受到损害,如果让站着的同学坐下,这些同学就高兴了,如果让坐着的同学站起来,他就不高兴。所以,今天我们的教室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笑)除非损人你就不能利己,我们就达到了帕累托最优。假定我们人与人之间是不能比较的,这样社会可能承担着非常多的收入分配不均等,财富的不均等。比如说我们有一百元钱,有两个人来分,第一种状态是,一个人持有一百元,另一个是零,另一种状态是倒过来的,一个人持有零,另一个人持有一百元,这两种状态都是帕累托最优的,都是帕累托效率。我们没有办法进行任何的比较,当然每个人五十元这也是帕累托最优的,我们没有办法增加一个的福利,而不损害另外一个人。但是,帕累托效率实际上构成了我们法律制度当中一个重要的基础。特别是我们为什么承认自己的签约权,如果每个人都是自愿的,两个人都同意的事情,一定是一个帕累托改进。所以,我们社会没有理由不让每个人都得到好处的事情都进行。这也可以说是自由市场、自由交换的一个基础。我刚才讲到的,也许帕累托改进就面临着一个困难,我们很多伤害是没有办法进行帕累托改进的。比如说,结婚如果双方都同意自愿结婚,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至少这两个人没有任何人得到最坏,大部分情况下这两个人都到最好了。所以,结婚就是一个帕累托改进。如果社会已经达到帕累托效率,他就没有办法进行帕累托改进了。如果社会没有达到帕累托效率,他就可以有帕累托改进。离婚的时候,就可能不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了,有一方同意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这怎么办,也就是说我们这个社会有很多的改变,不能满足帕累托效率的原则。象企业在解雇工人的时候,企业的效率提高了,但是被解雇的工人他的状态变差了,那我们应该不应该进行,所以我们就选择一种比帕累托标准更为可行的一个标准。这也是英国经济学家哈尔多和希克思提的一个标准,他们的标准就是任何一个变革如果变革当中得到好处的这个人得到的好处足够弥补失去的那个人的损失,这个改进就应该继续;这个就称为哈尔多·希克思改进。这个概念非常重要,在帕累托标准中哪怕这个变革你得到一万元,我损失一元钱,这都是不可以进行的。但是,按照哈尔多希克思标准这个变革应该进行,因为你得到一万元钱,我损一元钱,一万元远远大于一块钱。如果我们接受这样的标准,实际上也是关注社会总财富的最大。也就是说,当我们看这个变革应该不应该进行,我们关注的是社会总财富的最大。比如说离婚,提出离婚的一方假如说离婚给他带来的收益是一万元,对抛弃这一方的损失可能是五千元,法院可能会说,同意他们离婚,法院可能会要求作出一些补偿,如果受损害的这一方得到足够的补偿,他也会自愿的。所以,我们有时候叫哈尔多·希克思标准叫做潜在的帕累托改进。如果这个补偿是够大、补偿实际也发生了,他就变成帕累托标准了。这和我们法律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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