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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失灵的原因及对策探讨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的所有者,通常为股东,不必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是通过经过博奕的委托代理契约,明确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将经营决策权授予代理人,即经理人员,使其按照委托人(股东)的利益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在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目标不一致等原因,往往会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使其不能完全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要求开展业务。于是,这就需要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约束,使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其利益要求,尽可能降低代理成本,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激励和约束是一对既对立又统一的有机体:激励意味着给予代理人以物质和精神上的满足,以刺激其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而约束则是运用法律、道德等手段抑制代理人对个人欲望的追求。激励和约束过多,都会提高委托人的代理成本,一般来讲激励过度的管理者必然约束不足,而约束过度的管理者则激励不足,二者成此消彼长的势态,这体现了二者的对立;同时,激励离不开约束,没有约束的激励就好像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引发代理人对其个人利益的极度追求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而约束亦离不开激励,离开了激励的约束就会缺乏动力,其直接结果就是效率的丧失。激励和约束正如胡萝卜(carrot)与大棒(stick)的关系,是一把双刃剑,时刻悬在代理人的头顶,督促其按照委托人的利益行事。
然而现实中,激励和约束机制普遍失灵,这把双刃剑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激励不足。激励不足是目前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工资、薪金等货币性物质激励方面,国有企业及一部分集体企业的管理层与普通职工之间、及与企业所在当地的平均水平之间距离没有拉开,事实上形成了一刀切;或者,企业采取变通的手段,如发放购物券、提供各种补助津贴、报销相关个人费用、在职消费等,以灰色收入方式增加了管理层的收入,但是却没有增加其真正的可支配收入;或者,管理层与普通职工的收入距离虽已拉开,但绝对数依然较低。一刀切,说明收入分配上的大锅饭依然存在,其弊端不言而喻;灰色收入的存在,不但影响了收入分配的透明度,给监督带来了难题,而且同时降低了可支配收入,削减了在其他方面的支付能力,如购房、娱乐、旅游、子女教育等;绝对收入低,使得管理层的“温饱”都难以解决,更无心考虑委托人的利益问题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货币收入与普通职工的差距普遍在二到三倍左右,绝对数则多在年薪几万到十几万之间,按照这种现状,激励作用确实微乎其微。虽然少数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其管理层的收入较高,像科龙电器的老总年薪高达350万元人民币,但这并不能代表普遍水平。而在国外,管理人员的薪金大幅飚升,产生强烈的激励效应。据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1999年全美国50名收入最高的公司主管中,名列榜首的是长岛组合国际电脑公司(CA)华裔董事长王嘉廉,年收入高达6.5亿美元,公司红利360万美元,其它补偿金6.45亿美元。名列第二的是美国在线董事长凯斯,年薪57.5万美元,红利100万美元,股票收入1.155亿美元。通过比较,这些都表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激励不足。
除了物质激励外,精神激励作为辅助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它既是对业绩的评价,也是对管理者本人的肯定。在我国这样一个东方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人们给予荣誉与尊严以高度的重视。所谓“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良禽择木而栖,贤臣择主而侍”的思想深入人心。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对安全感的需求、对归属感的需求、对尊重的需求、对实现个人价值的需求,层次由低到高。而人在这五种需求上,并不是严格递增的,往往会超越层次的局限,即在较低需求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产生对较高层次的需求。中国文化中尤其体现了这一点。因此,精神激励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但现实中,各种荣誉,如劳模、三八红旗手、先进工作者称号等,授予面较窄,使激励效果受到影响。这就产生了精神激励不足。
2.激励过度。这与激励不足并不矛盾,主要表现在:一部分管理者,尤其是最高管理层的灰色收入,甚至是违法收入,构成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从而显性收入的增减激励作用不大或根本不起作用;按照经济学的效用递减规律,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再通过提高收入来激励就非常困难,此时管理者就会更多考虑维持现状、规避自身风险等问题;精神激励过多,荣誉的光环太甚,或者“一叶障目”、忘乎所以,被冲昏头脑,造成决策失误,或者荣誉感麻木,丧失前进的动力。目前正紧锣密鼓推行的公务员高薪养廉制度,真实基于公务员工资偏低的状况设想出来的,但其是否能够起到预期效果,尚需拭目以待。一些资深管理者,基于当前“能上不能下”的用人制度,避免高位决策失误给自身带来的风险而丧失开拓进取的动力,满足于现状,丧失了许多企业发展的机会。一些民营企业家,如河北胜利造纸厂的马胜利,在荣誉光环的刺激下,一口气收购了30多家企业,最终因管理不力,使本来运转良好的企业陷入了困境。由此可见,激励过度同样会削弱激励机制的最终效果。
3.约束不力。管理者违背委托人的利益目标,其最主要的条件就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即管理者了解的信息比委托人准确完整。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路就是委托人获取更多更准确的信息,对管理者进行约束。在他们背离委托人利益目标时,减少各种形式的报酬,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抨击其不良行为,甚至解雇他们。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包括一些民营企业,存在产权不明晰,委托代理责任不明确,“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严重。作为国有企业直接所有者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其本身的产权与责任关系就比较模糊,再通过其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约束和管理,客观上必然造成“所有者缺位”问题,甚至会造成内外勾结的严重恶果。另外,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的步伐在一定程度上的脱离实际或者滞后,使得代理人在法制漏洞上有着比较广阔的博奕空间,这也造成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不力。会计信息失真、内幕信息层出不穷,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和政府监管部门,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给国家宏观调控造成很大困难,约束不力由此可见一斑。
4.约束过度。行政干预过多,政企职能不分,是约束过度的主要表现。虽然《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力,同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始终作为重点来抓,但是由于隶属关系的客观存在,行政干预并能够也不可能彻底的消除,甚至会局部的蔓延,即使这种干预不是以行文的手段表现出来的,但比如领导的意图、有关方面的期望、所附的重托等,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觉得在做出经营决策时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从而自觉不自觉的偏离经营的目标,违反市场运作的规律,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特别是针对民营企业来说,对于整个社会及其民营企业家自己,总觉得相对于国有企业自己是二等公民,只有通过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如尽量的解决社会就业、报答社会,或者要对得起民营企业家的称号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往往容易受到隐形行政干预的影响,做出一些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决策及行为。这种约束过度显然并不是强加给企业的,甚至是企业出于自愿所为,但其客观存在是毋庸置疑的,更何况在某些情形下,会遭遇到“穿小鞋”被打击报复的可能。约束过度除了会引发企业的非理性行为,增加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同时在上述类型的约束过度下,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产生委托、代理及社会三方的无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