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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经理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失灵的原因及对策探讨(2)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以上阐述了委托代理契约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两对矛盾:激励不足与激励过度,约束不足与约束过度。这两对矛盾的产生源于监督中对度的把握。要做到恰到好处,把握度的分寸,解决问题,可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着手:
1.激励要有力度。目前我国各种企业中,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危机最主要源于激励不足。作为代理方的企业管理层,特别是主要管理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运作负主要责任,因而承担着主要的风险,企业经营的失败,往往主要归咎于经营管理者个人的失败,如此的对应关系使得经营者“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所以,根据要求的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管理者的高风险必然要求以高的报酬相匹配。否则,可能丧失的不仅仅是效率,还会是效果。风险与报酬的严重脱节,是目前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将会带动一系列问题的迎刃而解,即使不能立竿见影,最起码也能有助于问题的初步解决,如公平、公开问题,效率、效果问题等。因此,激励的力度在于切实贯彻报酬与风险匹配的原则,使管理者从内部产生动力,主动加强自我激励,实现激励的最佳方式与效果。至于具体如何加大激励的力度,进行运作,国内的一些民营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些知名企业,可以成为很好的参照系,而关键之一就是要将收入拉开档次,以体现其力度。
2.建立共同目标。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具体行为目标是不一致的,正是这个原因,造成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然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都是切实相关的。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委托人的最终目标,而代理人也要藉企业的经营获取报酬,双方都不希望企业面临暗淡的前景,这就为双方的目标协调提供了契机,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委托代理契约既定的前提下,代理人的报酬应当是相对固定的,而在此基础上的企业价值(财富)的继续扩大,仅仅变成了单纯委托人财富的扩大,产生增量价值,代理人的增量努力却会损害其自身利益,代理人当然不愿意看到这一点并且继续实施。所以,委托人适当的让渡一部分增量价值于代理人,使企业能够分享增量价值,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确立起委托代理双方的共同目标,产生双赢效果。现实中,在委托代理双方之间建立柔性契约是比较可行的,如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层收购计划等,已成为热门话题。
3.建立监督实体。除了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外,监督手段也是不可废弛的。而监督的关键就在于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所有者缺位问题,但其本身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同样问题,所以也就无从解决所属企业的缺位问题。股份制企业治理结构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可说是比较有效,但在企业上市以后,企业的经营就与资本市场相分离了,股票交易使得企业的股东群体转换很快,并且很多股东持有股票也不是为了参与企业经营,所有者缺位依然严重。所以,股份制改造应当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主流形式,股份制企业中应当加强监事会的职能,不仅要使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多元化,例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股东、债权人、企业职工、主管机构派员及专家,而且要强化其职权,扩大其监督的权利,还应当最好在监事会下设立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以弥补内审的独立性不足缺陷,又添加了监事会的监督手段。
从上文的对激励约束机制失灵原因的剖析,以及一些针对中国企业现状的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对策建议的阐述,笔者就此从一个侧面提出了一些不太成熟的观点,希望能够为配合如火如荼的国有企业改革尽一份力量。

 
 
 
文章作者: 凌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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