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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导购员与商场的关系?(2)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8-22

  b) 工作时间内,不允许在存包处存放私人物品; 

  c) 禁止频繁出入更衣室。 

  (14) 着装、仪容、仪表 

  a) 按规定着装,将胸牌佩带在左上胸,并保持服装整洁; 

  b) 岗上不允许穿拖鞋或踏拉鞋; 

  c) 化妆要浓淡适宜,不允许佩带任何首饰(手表、耳环、戒指、项链、手链等),耳钉限于直径在5毫米之内; 

  d) 不留长指甲和涂抹指甲油; 

  e) 站姿端正,双手平放,不准前倚后靠、抱膀、托腮、叉兜、蹲坐。 

  (15) 购物、午休、用餐等 

  a) 午休用餐时间实行轮班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餐; 

  b) 工作时间内店内购物仅限于午休时间购买午餐,不得购买其他无关商品,并在指定员工收银台结算; 

  c) 午休购物、用餐不得穿工服外出,须穿便服; 

  d) 下班时间到商场购物,必须先从员工出口处出店后,作为顾客再从顾客入口进入卖场,并在指定员工收银台结算; 

  e) 不允许将任何商品带入更衣室,否则一以发现,视为本店商品。 

  (16) 处罚 

  a) 店管理人员及客服部商管人员定期对联销人员来回检查,同时记录表现; 

  b) 如有违纪,按照《员工奖惩制度》执行; 

  c) 违纪累计发现三次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立即辞退,永远取消其在新生活超市工作的资格,并视情节追加处罚厂家500-1000元; 

  A:私拿商品或私拿销货款; 

  B:与顾客发生争吵(含与营业员之间争吵打架); 

  C顶撞领导或不服从管理; 

  D其他影响商场信誉的行为。 

  d) 未经过允许私自顶岗,一经发现处罚厂家1000元。 

  面试要求、申请及清算程序、费用标准详见《联销厂家须知》。 

  三、服饰专营商场联销营业员——规范管理,与“老板”共赢 

  作为笔者工作过的服饰专营店其对“导购员”的管理,也就是联营商场营业员也是颇为脑筋。作为一家民营服饰卖场,其采取出租店铺的经营方式,店内营业员的招聘、管理、工资全部由店主负责,商场只负责现场管理,这种松散型的管理方式遭遇了管理上的瓶颈,一度让商管人员十分困惑,而对营业员的管理只有与老板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才能整体提升商场的形象。由于这种类型的商场不实行统一收款,营业员的自主性比较大,私自“秘”钱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好的营业员又不好找,老板只有亲自驻店“监督”,却也无可奈何。而商管人员与老板共同管理,就成了制约其的双共赢手段。附《某服饰专营商场营业员惩罚条例》 

  为了维护某百货有限公司的信誉及形象,更好的对营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对消费者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无故迟到、早退,罚款10--20元,迟到半小时或提前半小时闭店罚款20--50元。 

  第二条、工作时间无故擅离岗位,聚堆或串店闲聊,罚款20--50元。 

  第三条、在开业后向店(档口)外公共区域乱扔杂物或垃圾,罚款20--50元。 

  第四条、过分化妆、着装前卫(如穿露脐装、吊带背心、短裤、超短裙等),夸张着装或佩带夸张饰物等违反公司统一的仪容仪表规范要求,罚款20--50元。 

  第五条、在店(档口)内就餐、吃零食或嚼口香糖,罚款20--50元。 

  第六条、在店(档口)内明显处摆放食品、饮料、各种餐具器皿及报刊杂志等,罚款10—20元。 

  第七条、在店(档口)内倒卧、伏案睡觉,行为不雅罚款20--50元 

  第八条、以整理商品、记帐、打扫卫生为由怠慢顾客,罚款50--100元。 

  第九条、在店(档口)内看书报杂志、收听微型录音机、收音机广播、玩游戏机等,罚款20--50元。 

  第十条、在店(档口)内内小孩子或干私活者,罚款50--100元。 

  第十一条、在店(档口)内哼唱歌曲,手舞足蹈、打闹或大声喧哗,罚款20--50元。 

  第十二条、酒店上岗,罚款50--100元;酒店闹事,予以开除。 

  第十三条、在店(档口)内长时间接待个人的来店,罚款20--50元。 

  第十四条、私自将顾客丢失在店(档口)内的物品据为己有或私分者,予以除名,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在商场内吸烟,视情节予以罚款100--200元。再犯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用不文明、不正当的方式招揽顾客的,视情节予以罚款100--200元。再犯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激化顾客矛盾与顾客吵架和斗殴,视情节罚款300--1000元,严重者予以除名。 

  营业员之间打架斗殴者各罚100--200元,严重者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无理取闹不服从商场管理人员正当管理,公然顶撞、侮辱管理人员者,立即除名。 

  第十九条、不开信誉卡或不使用某包装袋,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不迎宾或迎宾不规范罚款20--50元。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正常检查态度不好,视情节予以罚款50--100元,造成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态度或工作失误受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批评或新闻单位通报的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工作或营业时间店内营业人员不戴证章或佩带不规范(包括提前到岗或延时 

  离岗的倒班人员)罚款20--50元。新员工不办临时证章罚款10--20元,转借或串戴证章罚款 

  30--50元。私自办理假证章扰乱商场正常管理秩序,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第二十四条、由别人代开店门(档口遮帘)或替别人打开店门(档口遮帘),罚款3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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