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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导购员与商场的关系?(3)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8-22
第二十五条、例会缺勤或重大集会缺勤者,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六条、未将应赠与消费者的奖品抽奖券交付的,罚款50至100元。
第二十七条、不经特定出入口出入的,罚款20至50元。
第二十八条、不接受保卫干事合理检查的、出言不逊,漫骂或行动粗鲁的,视情节罚款50至300元,情节严重的除名。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将其他物品放置整齐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条、在店档口内有赌博、酗酒及打架滋事等才为者,立即除名。
第三十一条、服务态度欠佳造成消极影响,经顾客检举属实者,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二条、在售货过程中不实事求是介绍商品,诱导,欺骗消费的,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三条、以不文明、不正当方式搞不正当竞争,罚款50-200元。再犯予以除名。
第三十四条、在处理退换货过程中,故意以各种理由推委、拖延, 不予退换,与顾客发生对骂对打等冲突或拒不执行公司规定及商场管理人员调节处理的,罚款300-1000元。情节严重者除名。
第三十五条、闭店后不关灯(或不用帘遮挡)的,罚款20-50元。
第三十六条、擅自携带或使用危险品的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擅自施行电气施工的,罚款100-200元;擅自改变店档内设施的,随意钉钉、打眼的视情节罚款100-500元,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影响卖场清洁(如未打扫柜门、未擦橱窗玻璃等)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九条、冒用顾客VIP卡的或有偷盗行为的将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开除,永不录用。
第四十条、商品管理不善的(如陈列商品不符合规定、商品包装不清洁等)罚款50-100元。
第四十一条、其他影响商品秩序、安全的行为,视情节予以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立即除名。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以上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将视情节予以预报批评或重罚,直至除名。
第四十三条、被开具罚单的营业人员须立即到公司管理部门交纳罚金,当日不交纳罚款,第二日双倍处罚,第三日仍不交纳者,予以除名。
以上是笔者在经营管理实践中的切身体会,从不同业态导购员与商场的关系作了阐明,其中尤其涉及到一些商场的具体管理制度,借得大家借鉴。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导购员与商场的关系,是商场保证一线销售业绩提升的重要基础,用八个字概括就是“恩威并施,张驰有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