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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功能分级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7-03-20
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功能分级
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是康复的组成部分,为了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国际上对残疾人的
医学和功能分级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并逐步成为专业性的工作。目前,我国开展的残疾人运
动项目包括田径、游泳、射击、轮椅篮球、门球、柔道、乒乓球、举重、力举等。下面介绍医学分级的基本原则、参赛最低残疾标准以及常见残疾人运动项目的医学和功能分级标准。
1.残疾者的功能障碍必须达到参赛最低标准者.才能参加正式的残疾人比赛。例如,最
佳矫正视力为0.2的视力障碍者,可以在任何残疾分类中列为残疾人,但在残疾运动比赛时
要求的最低参赛标准是0.1以下。因此,并非所有残疾人都有资格参加正式的残疾人运动
会。
2.残疾必须是永久性(静止或进行性)的功能障碍。通过医疗或康复治疗可改善者,暂时不能参加比赛.以免比赛前生理功能发生实质性的改变,造成分级误差。在功能改善达到
最大程度之后,必须重新进行评估分级。例如,脑外伤后两年之内,其功能状态有可能不断地恢复、在这一段时间内,一般不宜进行残疾运动员分级。进行性功能障碍者.如多发性硬化症患者,必须在每次比赛前重新分级。
3.残疾分级一般只考虑运动功能障碍,不考虑其它功能(如脏器功能)障碍,也小考虑
引起障碍的病因。
4.运动员的身体功能是评估的基本依据。评估时,注重实际神经和肌肉生理功能.必须排除由于心理原因和缺乏锻炼所导致的功能障碍。训练对功能的影响不应该包含在分级因
素之内,即不能以运动员的实际成绩来分级,而应该以训练前神经和肌肉生理所决定的功能
状态来分级。
5.关节或肢体畸形时的评估,必须以实际所能达到的功能为依据,关节固定时功能肌
力评估一般视为0,但应考虑该关节对运动功能所产生的影响。
6.肌肉痉挛不评定为功能性肌力,但在某些偶然的情况下,痉挛对运动员是有利的,可将此视为有功能的肌力。
7.如果运动员在比赛时采用辅助器具(假肢、支具),在评估时应该记录在分级表上。
8.分级应该尽可能依据每项运动所需的功能来确定。例如,有的运动员可以有资格参
加某项比赛、却可能没有资格参加另一项比赛(表7—6、表7—7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