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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3)
来源:未知 作者:seagull8111 点击:次 时间:2013-04-03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 确有功能缺陷 | 严重功能缺陷 |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 0分 | 1分 | 2分 |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 0分 | 1分 | 2分 |
职业劳动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社交活动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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