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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三)、竞争激励存在诸多不足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公务员竞争激励机制已初步确立,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公务员的职业稳定性使得公务员缺少竞争压力,公务员队伍“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论资排辈现象依然严重,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有些能力平平的人却因为机缘关系获得升迁,有能力的人反而受制于年龄、级别、职位空缺情况等因素。选拔干部中存在非正当竞争问题。“由少数人来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怪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干部不按程序办事,搞神秘化,搞临时动议,决定人选在前,授意考核在后,使干部考核流于形式;在用人问题上不是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出发,而是从个人私利出发,选拔自己的人;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搞交易,你提拔我的人,我提拔你的人,收受贿赂,买官卖官等等。而正在全力推行的“竞争上岗”,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什么样的岗位应该拿出来竞争,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竞争,约束太多,操作不规范,“竞争上岗”有时沦为领导排斥异己的“正当”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与领导关系的好坏成为竞争成功的关键。
(四)、道德激励作用弱化
随着我国从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在这个巨大的转变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受到极大冲击,物质需求对传统道德提出强有力的挑战,新道德的建立还有待时日。在这种情况下,在公务员激励中曾经起过巨大作用的道德激励因为缺乏物质基础而越来越失去其昔日的强大威力。传统的泛道德化开始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开始多元化,道德的评价权威受到挑战,公务员本身对自己的评价标准也多元化,所追求的价值观念也不一样,道德的约束作用也就自然被弱化了;另外新的道德标准还未建立,人们的行为缺乏科学完善的道德准则的指导,针对公务员的道德评价标准缺失,于是传统的道德激励作用必然出现弱化。
(五)、负激励操作不规范
负激励就是对公务员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使这种行为不再出现,使犯错误的公务员朝正确的方向转移。但在目前的负激励中,却存在着标准不一致,操作不规范的问题。腐败行为层出不穷,但针对腐败的惩罚却没有一个统一标准,贪污多少、受贿多少应该判处何种刑罚,没有统一规定,见诸报端的往往是“民愤极大”,“不杀不得以平民愤”,标准因时因地因人而不同,随意性强,也难以起到挽救作用,不能使一些初犯、偶犯的公务员悬崖勒马、改过自新。类似的各种惩罚,也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大有不同,公务员整天提心吊胆,出了什么事情也捂着藏着,深怕出事撞在风头上,因为没有一个标准来判断自己应该受到的惩罚,往往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小事变大事,终究酿成大祸。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从一个系统的角度来分析。
(一)、“以人为本”思想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薄弱
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中心。由于体制、历史和文化等诸多原因,我国行政组织的人事管理仍然没有摆脱传统人事管理观念的影响,没有真正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传统的人事管理主要是以事为中心,讲究组织和人员的调配,多注重于事的管理而忽略了人的积极因素,因此多见“人浮于事”。它要求因事择人,过分强调人适应工作,而不重视员工潜能的开发和利用,更忽视了人是一种“资源”的战略意义,往往是对其短见而没有节制地利用,却没有为了合理地应用而持续地培养开发。同时,它只重视物质的奖惩,忽视了对人的重视和尊重,忽视了人是管理之本。根据马斯洛的基本需要层次论,人是有多种需要的,自我价值实现是人的最终基本需要,只重视满足物质的需要,而忽视满足公务员自我价值的需要,必然导致一批有才华、有抱负的公务员离开队伍。最近,包括原温州市副市长吴敏一在内的下海官员在解释他们下海的原因时都无一例外地表示:“要寻找更大的舞台。”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公务员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薄弱导致人才的流失。
(二)、尚未建立健全优秀的行政文化
正如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行政组织的文化也对实现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起着巨大的作用。行政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文化、精神、道德的纽带。在我国,公务员对政府缺乏一种认同感,将自己视作为政府打工,没有一种主人翁的态度,“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没有动力,没有积极性。行政文化的不足,使政府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缺少凝聚力,政府部门人心涣散,遵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办事方针,部门之间互相推委、扯皮。很多工作不是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而是利用所掌握的行政资源谋取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置政府全局、社会全体于不顾。而荣誉感的异常凸显,则造成公务员高高在上的姿态,工作态度恶劣,办事拖拉等现象由此产生,同时也使一些公务员产生满足情绪,不愿继续学习深造,进行有创新性的工作。
(三)、晋升制度、考核制度等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要使激励机制发挥应有作用,需要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来保证其良好运作,而我国在公务员晋升制度、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公务员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
首先,现有的公务员职务晋升制度还远未达到稳定、健全、科学的程度。职务晋升缺乏公开的民主监督和法律保障,容易导致用人上的腐败,很大地打击了真正具有才能的公务员的积极性。晋升工作中,资历主义泛滥,论资排辈之风盛行,浪费人才,降低效率。虽然公务员职务晋升取决于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但并不是说,所有德才表现优秀的公务员都能晋升自己期望的职务,因为公务员职务晋升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有职位空缺。这种职务设置的有限性与个人需要的无限性形成矛盾,由于岗位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级别晋升受阻,导致公务员的期望大于现实,影响公务员晋升制度激励功能的发挥。
其次,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把“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作为考核国家公务员的两种基本方法。考核方式过于简单化:注重定期考核,忽视平时考核;注重组织考核,忽视民主评议;注重内部考核,忽视外部考核;注重一般性考核,忽视考核对象的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注重单位里的个别领导的意见,忽视单位里的广大群众的反映……凡此种种,往往使考核结果有失真实,有失公正。从而使以此作为标准的晋升、奖惩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影响了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