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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探讨(2)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压力。而实施股票期权,由于是以企业的远期收益作为对经营者激励的当期承诺,它是以公司利润的增量为前提,因此,既可以减少企业的现金支出,减轻财务负担,又可以保证利润的增长。
(二)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条件
1.从政策因素看: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实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同时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在一些国家股控股的公司中,可以由国家股股东从国有资产增值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股票奖励。只要国有股东遵从有关转让国有股的规定,遵循法定的内部程序,同时在处置自己的股份时能够遵守国有股保值增值的原则,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从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红利用于个人激励,在目前法律政策环境下是可为的。但如果以现有的存量股份尤其是国有股来用于上市公司少数高管人员的奖励,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能够得以实施,取决于能否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些规定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了操作空间和政策依据。不少地区,如上海、北京、武汉等地都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办法,期权正逐步被人们接受。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股票期权激励的主要对象,报告中特别明确了“管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提供了政策依据。
2. 从产权方面看:十六大之前,由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唯一代表,并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所谓“五龙治水”的办法,即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日常运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与工资,财政部管资产登记和处置,组织人事部门和大型企业工委管经营者任免,难以对全部国有资产有效行使出资人职责,也难以对国有资产全面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从而产生监督弱化。党的十六大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和举措,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六大报告对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新体制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平衡,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后国有资产管理出现问题,包括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就可以找到一个最终负责的机构,从而有利于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为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质性条件。
3. 从技术层面看: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技术保障。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要以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决定能否获得认股权、股权的数量和价格,否则股票期权激励就难以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考核失真,购股权远远低于经理人工作绩效应获得的股份,股票期权就难以起到激励作用;反之,则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违背股票期权激励的初衷。经过10来年的发展,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已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指标考核体系,而且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4. 从外部环境看:欧美国家的大多数企业已成功地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次,我国近几年在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开展的股票期权激励试点,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逐步推广奠定了基础。
(三)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股票期权在国外经过30年的发展,可以说是比较成熟了,但在我国却还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在引进股票期权激励的道路上,要面临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在实施之前,有必要进行充分地考虑。
1. 法律保障因素
任何制度的实行都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以求“有法可依”。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实行股票期权计划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有些条款还构成了对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障碍。例如,我国公司注册时即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企业无法预留一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除非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企业合并,不能回购本企业发行在外的股份,制约了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来源;我国证券法对个人持股比例也作了严格的限定。另外,在完善内部人控制机制、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政策中,缺乏对国有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政策引导与保护;在企业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制度缺陷。
2.证券市场方面的因素:从资本市场方面来说,股票期权更适用于半强式、强式有效市场。在这类市场中,股票价格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所有公开的和内部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无法垄断信息而获取超额利润,股价作为股票期权中最重要的公司业绩评价手段才能发挥应有作用。然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进行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股市还处于弱有效市场中,股价变动对于公司业绩的反映能力相对不足,股价受人为操纵的成分较大,从而使股票期权的大范围推广缺乏一定的条件。
3.经理人市场问题:西方之所以股票期权计划实施得非常成功,是和他们的经营者市场选择机制分不开的。股票期权激励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经营者,只有形成公正、竞争的经理人选拔、淘汰机制,才能使股票期权计划发挥预期效用。而目前我国人才的选拔尚未完全走向市场化,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由上级任命的现象颇为普遍,经理人注重的不是经营效益而是职位的升迁,与股东的根本利益背道而弛。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效果大打折扣。
4.税收和会计制度方面:首先是没有特定的税收优惠。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例如美国1986年修订的国内税务法规定,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与个人都不需要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需付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股票交易行为除了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减少了经营者的实际收益,最终激励的目的难以达到。其次是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来规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以及对公司、个人业绩的评定,是股票期权事实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行权价格的确定,对非上市公司,应以公司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对上市公司,要以股票价格为基础。二者的准确性都依赖于真实的会计信息。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弊端,诸如经营者操纵会计信息、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以影响股票价格等,在现有的制度空间内,也并非难事。
(二)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的条件
1.从政策因素看: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实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同时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在一些国家股控股的公司中,可以由国家股股东从国有资产增值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股票奖励。只要国有股东遵从有关转让国有股的规定,遵循法定的内部程序,同时在处置自己的股份时能够遵守国有股保值增值的原则,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从国有资产增值部分中提取红利用于个人激励,在目前法律政策环境下是可为的。但如果以现有的存量股份尤其是国有股来用于上市公司少数高管人员的奖励,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能够得以实施,取决于能否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些规定为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提供了操作空间和政策依据。不少地区,如上海、北京、武汉等地都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有关股票期权激励的实施办法,期权正逐步被人们接受。
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股票期权激励的主要对象,报告中特别明确了“管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进一步为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提供了政策依据。
2. 从产权方面看:十六大之前,由中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唯一代表,并由多个部门分割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所谓“五龙治水”的办法,即计委管立项,经贸委管日常运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与工资,财政部管资产登记和处置,组织人事部门和大型企业工委管经营者任免,难以对全部国有资产有效行使出资人职责,也难以对国有资产全面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从而产生监督弱化。党的十六大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和举措,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六大报告对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新体制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平衡,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后国有资产管理出现问题,包括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就可以找到一个最终负责的机构,从而有利于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为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质性条件。
3. 从技术层面看:大多数国有企业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提供了技术保障。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要以公司业绩和个人业绩决定能否获得认股权、股权的数量和价格,否则股票期权激励就难以做到公平和公正。如果考核失真,购股权远远低于经理人工作绩效应获得的股份,股票期权就难以起到激励作用;反之,则会损害股东的利益,违背股票期权激励的初衷。经过10来年的发展,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已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指标考核体系,而且具有一定的可信度。
4. 从外部环境看:欧美国家的大多数企业已成功地实施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次,我国近几年在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开展的股票期权激励试点,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逐步推广奠定了基础。
(三)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股票期权在国外经过30年的发展,可以说是比较成熟了,但在我国却还处于探索阶段,特别是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在引进股票期权激励的道路上,要面临相当多的问题,因此在实施之前,有必要进行充分地考虑。
1. 法律保障因素
任何制度的实行都应该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以求“有法可依”。我国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实行股票期权计划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有些条款还构成了对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障碍。例如,我国公司注册时即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企业无法预留一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除非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企业合并,不能回购本企业发行在外的股份,制约了股票期权计划中的股票来源;我国证券法对个人持股比例也作了严格的限定。另外,在完善内部人控制机制、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政策中,缺乏对国有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的政策引导与保护;在企业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系列制度缺陷。
2.证券市场方面的因素:从资本市场方面来说,股票期权更适用于半强式、强式有效市场。在这类市场中,股票价格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所有公开的和内部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无法垄断信息而获取超额利润,股价作为股票期权中最重要的公司业绩评价手段才能发挥应有作用。然而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进行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中国股市还处于弱有效市场中,股价变动对于公司业绩的反映能力相对不足,股价受人为操纵的成分较大,从而使股票期权的大范围推广缺乏一定的条件。
3.经理人市场问题:西方之所以股票期权计划实施得非常成功,是和他们的经营者市场选择机制分不开的。股票期权激励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经营者,只有形成公正、竞争的经理人选拔、淘汰机制,才能使股票期权计划发挥预期效用。而目前我国人才的选拔尚未完全走向市场化,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董事长甚至总经理由上级任命的现象颇为普遍,经理人注重的不是经营效益而是职位的升迁,与股东的根本利益背道而弛。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股票期权激励的效果大打折扣。
4.税收和会计制度方面:首先是没有特定的税收优惠。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和个人,往往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例如美国1986年修订的国内税务法规定,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时,公司与个人都不需要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也不需付税。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股票交易行为除了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减少了经营者的实际收益,最终激励的目的难以达到。其次是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来规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以及对公司、个人业绩的评定,是股票期权事实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行权价格的确定,对非上市公司,应以公司的评估价值为基础;对上市公司,要以股票价格为基础。二者的准确性都依赖于真实的会计信息。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很多弊端,诸如经营者操纵会计信息、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以影响股票价格等,在现有的制度空间内,也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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