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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上)——张维迎(2)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7-25

  我们侵权法中有一个著名的规则叫“汉德法则”,其实汉德法则大家仔细考虑一下,它的意思就是如果一件事情出现了,你应该不应该负责任。从目前来看,如果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小于制度发生可能事先预期的损失的话,你就应该负责任。否则你就没有责任。这个完全用的就是哈尔多·希克思标准,就是财富最大化标准。举一个现实的例子,北京的某一个地方,有一个父亲带着儿子去河滩里去玩,突然之间没有什么反应洪水就流了下来,结果儿子就被冲走淹死了,这个问题就是说上游放水的企业应不应该负责,为什么有洪水,又没下雨,因为上游有个水库,水库不定期的要放水,他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比如用汉德规则来看,如果他有足够的警示,这个警示成本并不高,他只要在河滩上栽一个牌子,写着这个河滩随时都可能放水的,游人不要进去,这个时候他就没有责任,如果他连这样一个牌子都没有,这样低的成本的事情都没有办的话,他就应该负责任。反过来讲,这两个最重要的效率概念,一个就是帕累托效率概念,另一个就是哈尔多·希克思标准。也就是我们追求的是一个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我们刚才讲到的交易,就是由于我们承认这样一个效力的标准,所以我们认为交易自由是最好的。我们处理任何一项法律的原则,总之已经承认里面有个产权的安排,比如侵权,你侵害了我,意思就是说你承认我有这个权利。实际上我们任何人行为的后果,都可以划为两类,一类是内部性的后果,一类是外部性的后果,比如我去开车,要加汽油,开车的时候还不能看书,这也是一定的成本;好处是开车以后我可以享受,可以达到我的目的地,但是外部性的后果是你开车不能撞人或者交通堵塞,你自己只承担一部分成本,其他成本有别人承担,你要排放污染或下雨的时候车从水中穿去,给行人身上溅了好多水。这就是说我们任何一种行为带来的后果分成两部分,内部性的和外部性的。我们每一个人的决策只考虑对自己的、给自己带有什么;这就是说个人的最优行为和社会最优的行为是不一样的。社会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使个人能够对自己所有的行为负责任。如果他对所有的行为负责任,个人最好的东西也是对社会最好的东西,我们怎么样让他外部性的东西都内部化,这就是激励机制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对一个行为的外部后果内部化,这就是我理解的法律作为激励机制的核心观点。

  当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科思定理,科思定理讲的意思就是如果产权权利分配是清楚的,没有交易成本,所有的外部性都可以通过当事人自由的谈判可以解决问题。如果科思定理的条件满足,比如说没有交易成本,我们只需要一个法律,那就是合同法,任何东西都可以通过谈判来解决。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夜晚喜欢唱歌,特别喜欢三点钟唱歌,这时候我的邻居就会不高兴,给他带来了影响,我们两个人可以谈判,比如唱歌对我来讲值一百元,给他带来的噪音成本可能是五十元钱,我们两个就可以谈判,而且谈判结果与谁有产权没有关系,假定他有产权他可以阻止我唱歌,享受安静的权利是宪法赋予他的,那也没关系,我现在唱歌得到一百元的好处,他得到五十元,我会敲他的门,说我给你七十五块钱,你让我唱一首歌吧?他肯定会同意,因为对他的成本是五十元,拿到七十五元,还多了二十五元,我也同意因为我享受一百元,但是我才付出七十五元。第二,如果权利是我的,那就没什么问题了,我爱唱歌,他没有权利阻止我,不论这个产权是谁的,只要唱歌带来的价值大于他带来的成本,这个歌就一定会唱。这就是哈尔多·希克思标准。反过来说,唱歌给我带来五十元的享受,他也带来是一百元的成本,那也没有关系,这歌肯定不会唱,为什么呢?如果说产权他的,但是他就不会让唱了,我就没法唱,如果产权是我的,我就有权利唱歌,但是对他遭受痛苦是一百元,他就会敲我的门说,我给你七十五元钱你别唱了。那我呢,也就同意了,因为我拿到了七十五元,唱歌对我的享受是五十元,我还赚了二十五元钱。当然这个中间还存在着利益的分配,权利界定给谁,谁就可以得到好处。这个时候就会引起分配问题,但是与效率没有关系,无论哪一种情况下,效率都是一样的。

  如果这个交易成本为“零”,我们只需要一个法律,就是合同法,而且我们也不需要侵权法,因为我知道开车可能撞人,所以我给每一个可能被我撞的人可以签订一个合同,撞了你,我付多少钱就可以了。我们甚至不需要刑法,我要去杀谁,我自己跟他去商量,杀你给你多少钱。(大笑)但是,由于交易成本不是为“零”,很多情况下他非常高。这个时候谈判就没法解决问题,我们就要创造出合同法之外的其它的法律。比如说,一种可能为什么我们谈判达不成协议,由于信息不对称,好比唱歌对我值一百元,对他值五十元,我送给他七十五元,但是问题呢?他会假装成本不是五十元,可能是一百元,因为他也不知道我愿意付多少钱。所以我们俩可能就达不成这个协议。这个时候交易成本会很高,本来我可以唱的歌,由于他不让我唱,要唱的就得给我二百元钱,实际上给他五十元钱他就满足了。我们在市场上看到很多的讨价还价,比如说你要买一件衣服,上面标明的价格是五百元,你就会说太贵了吧,对方就会说,你给多少钱吧,你就会说二百怎么样,他说行拿走,但是你心里仍然觉得难受,肯定吃亏了,也许一百元就可以买到,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可以带来很多的成本。另外,谈判的成本也与人的多少有关系,假如说我给每一个都可能被我开车撞的人去谈判,成本会非常的高;如果我要办一个企业,施放出一些污染来,这是受损失的外部成本,我要和所有的居民每一个都谈判,这个成本就会非常高,每一个居民都可能要的钱很多,最后这个企业本来应该办,但是到了最后也没法办了。这就是交易成本和谈判的人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谈判成本就会非常高。所以我们不能只依靠合同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有了交易成本,只靠自由市场的谈判不能解决,这样我们需要更多的法律的规则。关于激励机制,经济学家在过去的几十年的研究有非常多的成就和比较成熟的理论,在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和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的都是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一些经济学家,我觉得有五种理论大家需要了解。

  第一种理论,就是逆向选择理论,假如我们在交易谈判之前,一部分人知道信息,而另一部分人不知道信息,这个时候就会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比如说,你去买车,市场上有两类车,一类车价值在二十万元,另一类车价值在十万元,每种可能性都是50%,你不知道这车是哪种类型的,你只知道50%的可能性是二十万元,50%的可能性是十万元,但是卖车的人他知道,那我现在问你,你愿意付多少钱买这辆车,你可能说十五万,平均价值是十五万,如果有人真愿意卖这车,你愿意买吗?你肯定不愿意,如果十五万买这辆车,那么二十万元的车别人早拉回去了,愿意卖给你的肯定是十万的那辆车。所以你不会出十五万买那辆车,你最多只能付十万元。这样来看,好东西不一定都卖了去。如果没有信息不对称,好东西一定能够卖出去,有了信息不对称好的东西就不一定能卖出去,这个激励的含义在什么地方:我们社会需要有效的运作,我们也希望好的东西能够卖出去,这个地方就有一个激励机制。比如汽车公司卖车的时候给我们提供一个保险,你这个车半年内坏了以后我给你负责修理,这就是一个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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