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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新波:没有医学素养的悲剧


来源:未知      作者:seagull8111      点击:次      时间:2013-07-18
这篇文章很值得一读,不仅仅是医护人员读,更适合非医者读。尤其有文化的人要好好看看。此文比较客观、全面分析国内外医疗现状的文章!该文原名为《美国医疗纠纷缘何少?》我则认为“没有医学素养的悲剧”更为恰当。
2010年8月,世界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发表文章《中国医生:威胁下的生存》称:“中国医生经常成为令人惊悚的暴力的受害者”,“医院已经成为战场,因此在中国当医生便是从事一种危险的职业”。
通常人们都知道高风险职业是司机、井下工、***等,没有一个国家会认为医生是高风险职业。在中国医生为什么成了最危险的职业?医患的结症究竟在哪里?
大家都习惯于从医-患之间找原因,或者在医疗机构内部找原因,认为主要原因有:医患之间缺乏沟通;医德医风滑坡;群众法律意识在提高;患者对医学的期望过高等等。出于这种认识,于是各大医院的“医患沟通办公室”应运而生。但是医患沟通办公成立10年了,医患纠纷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近十年间,医患暴力冲突呈井喷式爆发”(引10月13日人民日报《聚焦?医生执业状况调查》)。尤其是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患纠纷和医患暴力冲突不仅未见减少,反呈增多趋势。这是为什么?
平心而论,若作横向的比较,医院的道德素质与服务态度并不比商业服务、公安、法院及公务员系统更差。在中国的法院里,被错判、错杀的人数决不会比医疗事故致死的人数更少;论性质,滥杀无辜更比医疗事故恶劣万倍。但为什么停尸闹丧等砸打行为只发生在医院,而不会发生在法院?我不否认患者是弱势群体。但中国的弱势群体的屠刀,总是杀向更弱势的群体的。近年来,连续报导了多起弱势人群,因他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并经多年上诉上访无效,最后他拿起屠刀杀向毫无防范能力的幼儿园的小朋友,就是证明。
可见,问题的结症并不在医患之间,而有更深层的社会和制度上的原因。
我认为,造成医疗纠纷呈爆炸性增长和医疗执业环境恶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一是法学界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没弄明白,即定性不准;二是医疗投入不足,且医疗资源配置不公,医疗风险保险机制缺失;三是整个社会缺少宽容。三者互为因果,恶性循环……一句话,就是制度或体制的原因所造成的。
正因为我国法学界对医疗行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没弄明白,所以,在错误理论指导下而制定的一系列调整医患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可能是正确的,有的甚至是恶法。并由此误导了我国医疗政策的走向和舆论的导向。如《侵权责任法》就将医疗侵权当作一般的民事侵权来处理,废除了在我国已经沿用了半个多世纪的医疗侵权只有在构成事故的前提下,才予赔偿的原则,错误的将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赔偿,回归到了一般的“损害责任”的概念上;降低了赔偿的门坎,扩大了医疗赔偿的范围。由此,必然毒化或恶化了医疗执业环境,扩大了医患冲突的机缘。《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者们,不仅没有认识到这是医事立法上的一种倒退,还自认为这是本次立法的一个“亮点”、一种“创造”。
在中国法学界,普遍也承认“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但要问:究竟“特殊”在哪里,他们多不堪了了。所以一旦由他们来制订相关法律或者处理具体的医疗争议案件时,他们就会很自然地用大民法的视野去进行审视,并由此制定出同一般的民事侵权赔偿并无区别的规则或处理意见。
有人作过很形象比喻,交通事故好比将花瓶打碎;而医疗事故好比别人送来了一个破碎的花瓶让你去修复,但你未能将其修复或未能完全修复。这两种责任显然是不一样的。这就是医疗赔偿,为什么必须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原因。不仅中国的法律是这样,其实,世界各国的医疗赔偿法律规定,都必须是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如果法律对这两种责任的制裁不加区别,适用同一标准,这显然是有失公正的。
也不光是医疗赔偿是这样,其实还有空难、交通、铁路运输、邮政、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等赔偿,都是要以构成“事故”为前提的,在这些领域均不适用一般的“损害责任”概念。
除中国外,美国的医疗政策也是相对糟糕的。最新的统计表明,全美没有医疗保险的人数为4570万,另有2700万靠临时保险苦苦支撑,随时有失去保障之虞。在美国,失业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同时失去医疗保险,这是目前许多美国民众的心声。45岁的乳腺癌患者约兰达?科尔曼病情严重,癌细胞已扩散至骨头,她原本可凭借医疗保险接受3轮化疗,但因无法工作而失去医疗保险后,现在基本上没有接受任何治疗。但美国的医患关系仍然牢固而信赖,并没有出现过一起砸打医院或暴力伤害医生的事件。论维权意识,美国公民显然要高于中国公民,但美国的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并不高,医患冲突也并不激烈。
究其原因,相对中国,美国法学界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有清醒的认识。他们充分注意到医学不是万能的,医学尚有其局限性,医学是把双刃剑,每个个体都有差异性,医疗合同不以结果为目的等特征。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能严格按照医学科学规则和医疗行为的特点定案,而不会苛求于医学。在赔偿追责原则上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大大减轻了医方的赔偿负担。
如近年在美国加洲的一家医院里发生了一起医疗纠纷:一名刚出生的新生儿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输氧,护士遵医嘱将氧气给输上了。不久孩子死亡。这时发现,护士虽然将氧气管给插上了,但并未将氧气通道打开。得知这个信息后,孩子的父母很气愤,将医院和护士告上法庭。经过医学鉴定,认定护士虽然未将氧气通道打开,有医疗行为上的过错,但孩子的死亡仍是因为先天性心脏病,而非未输氧造成。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患者息诉。
这个案件若发生在中国,一方面患者不大可能会接受这种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即使患者接受了这个鉴定结论,法院也仍然会判医院败诉。这不仅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已摒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回归到了一般的“损害责任”的概念上;更要命的是《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有对医方不利的推定过错,即公平原则(第58条)和无过错责任赔偿(第五十九条)。
其次,在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上,美国是注重于从源头和制度上加以防范,而中国则不大注意从源头和制度上加以防范,而只注重在事件发生后对人的处罚上。似乎只要抓了人,判了刑,“平民愤”了,政府就尽到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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