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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8-11-05
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产生与发展
“以证据为本的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起源于“以证据为本的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而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发端又可以追溯到科伦克(Cochrane, Archie) (Fowler, 2001; Gambrill, 2003a; Hundley, 1999; McDonald, 2003)。科伦克在1972年发表了《效果和效率》(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一书,在书中对当时的医学实践提出了尖锐的科学批评:指责当时的医学实践中所使用的许多治疗、介入、检测和程序,没有证据证明它们的效果,并且事实上所造成的伤害比改善还要多。为了改善这种状况,科克伦提出应当把随机控制实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 RCTs)作为证明一个治疗或一个介入的效果,以及有效的健康照顾的最佳手段(Cohen et al., 2004)。

科伦克对当时的医学实践的谴责,在当时引起了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McMaster University)萨基特(Sackett, David)等学者的回应。他们接受了科伦克的理念并加以拓展,进而促成了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两个重要发展:第一个是建立了“科克伦合作”(Cochrane Collaboration),作为准备、维护和传播最新的健康照顾随机控制实验之文献研究(reviews)的一个国际团体;第二个是形成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应当利用流行病学的原则把文献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进医生的训练与患者照顾的实践之中。其中第二个方面的发展后来即被叫做“以证据为本的医学”(Cohen et al., 2004)。

1985年,萨基特等学者出版了《临床流行病学》(Clinical Epidemiology)一书,讨论了把流行病学的信息作为指导临床实践的一个助手加以应用的方法,从而使把流行病学的原则应用于患者照顾实践之中的这种以证据为本的医学得到了最初的传播,尽管他们当时并没有拼写出或使用“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概念(Cohen et al., 2004)。

进入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英国和美国先后使用了“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概念。1991年,由盖亚特(Guyatt)编辑的《美国医生学院杂志俱乐部》(American College of Physicians journal Club)率先使用了“以证据为本的医学”这一概念。1992年,以证据为本的医学工作组在《美国医学协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上发表了第一批论文,使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概念在美国普及化。1995年,一本新的杂志《以证据为本的医学》(Evidence-Based Medicine)诞生,进一步发展和传播了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理念,并帮助医生把其理念付诸于实践(Cohen et al., 2004)。

随着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发展,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医学中的临床实践、相关的健康领域的各个方面、以及健康政策和管理均广泛采取了以证据为本的取向(McDonald, 2003)。与此同时,在概念的使用上,除了原有的以证据为本的医学外,进一步发展出了以证据为本的健康照顾,以及更一般的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等概念。福勒(Fowler, 2001)指出: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是以证据为本的医学、以证据为本的健康照顾这些概念的延伸。其起源于临床医学,在健康服务产业中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如今在各人类服务领域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影响。斯温克尔斯等学者(Swinkels et al., 2002)亦指出:过往的10年,以证据为本的医学的原则,在英国的公共部门专业中以一般的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名义被迅速和普遍地采纳。这个现象超越了国界,并且导致建立起了科克伦合作样式的国际沟通和支持网络。它对于诸如与医学相关的专业、助产科、护理、社会工作和教育等具有深远的意义。

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在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发端于医学领域,至今已延伸到广泛的人类服务领域,作为提供人类服务的一个重要专业,社会工作自然也免不了受其影响。罗森(Rosen, 2003)指出:一些人类服务专业倡导以证据为本的实践,首先是在医学,和更近的是精神病学、临床心理学以及社会工作。麦克唐纳(McDonald, 2003)也指出: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理念已经从健康领域蔓延到社会工作领域。社会工作中的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明显地吸收了健康领域和医学领域中的发展。在广泛的社会工作领域中,一些分支非常热心地采纳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例如在健康和精神健康、矫治、青少年司法和儿童保护等领域中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除社会工作实践领域外,在社会工作教育和研究方面,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也愈来愈引人关注。至少一间社会工作学院--华盛顿大学,已经采纳以证据为本的实践作为它的组织架构。许多新的社会工作书籍也愈来愈关注以证据为本的实践(McNeece & Thyer, 2004)。

社会工作专业之所以受到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影响,并把它接受下来作为一个新的工作范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缘于社会工作的本质特征。罗森(2003)在“以证据为本的社会工作:挑战与前提”(Evidence-based social work practice: Challenges and promise)一文中指出:专业社会工作的基本前提包括委身于案主的最大利益、价值引导的实践、目标指引的实践、问责(accountability)和信奉证据的科学标准。他认为这些前提的含义在于,社会工作实践必须回应案主的需求和伦理;目标引导和结果取向;需要仔细审视和问责;由经过科学检验的知识引导;评估其效果。具有这些特点的实践不仅是好的社会工作,而且本身也包含着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本质。马伦(2002a; 2002b)在两篇演讲中也讨论了社会工作专业对以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应用。在马伦看来,以证据为本的实践既是一种静态的最佳实践,同时也是一种动态的决策过程。马伦认为社会工作需要两种形式的以证据为本的实践,并且指出:当将它应用于社会工作专业实践中时,我们需要考虑,这些最初产生于医学背景中的概念如何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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